2007年3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起曲折的“代付款”官司
张海滨

  宁波商人刘映波在上海进新注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办事处当业务经理时,曾在国际商贸城组货,可是收货后公司负责人没付货款就人间蒸发了。半年后,刘映波再次来到义乌进货,正巧遇上了当初没拿到货款、仍在四处寻找欠债人的11名经营户。大家以为她是欠债人的“同伙”,将其送到公安机关,刘映波无奈之下只好代付了部分货款。
  一个半月后,刘映波将11名经营户中的王井有告上了义乌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这次“代付款”行为。
  那么,刘映波是欠债人的“同伙”,还是无辜的公司职员?一场看似平常的经济纠纷竟引出了一连串曲折的官司。

  宁波商人义乌进货遭围堵
  宁波商人刘映波怎么也没想到,时隔半年多,再次来义乌的国际商贸城进货时,竟然会因当时的工作关系而卷入一场复杂的经济纠纷中。
  2005年12月3日,刘映波从上海来到义乌的国际商贸城进货。而此时,因为被骗走货物至今没拿到货款的王井有等11个市场经营户却一直没有放弃对欠债人的寻找,结果刘映波在义乌再次出现的时候,被经营户围住不放,货也没办法运走。
  原来,2005年5月份的时候,有一对名叫王玉燕、蔡正义的夫妇曾经拿着印有“台湾进新注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进新注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办事处蔡正义、王玉燕,业务经理刘小姐”的名片,来到义乌国际商贸城,向20多家市场经营户组货。此后,各经营户按约将货送到,由公司办事员刘映波(即名片上的刘小姐)在收货单上签名收货。下单时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一个月后,却找不到付款人了。
  发现受骗后,各经营户遂互相转告,如果看到这几个人(王、蔡、刘),就以涉嫌诈骗将他们送到公安机关去。这一次大家发现了刘映波,自然不能就让她轻易走了。

  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立案
  第二天上午,有经营户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接警后,义乌市经侦大队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询问,认为双方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此后,经营户们回到刘映波临时租用的江南小区仓库,要求刘映波支付货款。当天下午,刘映波迫于无奈,拿出107000元交给众经营户。其中,王井有分得货款10700元。

  “业务员”将经营户告上法院
  让王井有想不到的是,事隔一个多月后,2006年1月19日,刘映波以王井有为被告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映波认为,王井有等经营户误认为她与欠他们货款的蔡正义、王玉燕夫妇为同伙关系,就强行把她的货物扣留。她迫于无奈,只能从自己的账户中取出107000元,交给众经营户。其实,蔡正义、王玉燕夫妇所欠的货款与自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王井有等经营户使用胁迫手段威胁自己代付货款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她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代付货款给王井有等11名经营户的行为,判令王井有返还代付款10700元。

  一审结果:王井有败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正义、王玉燕夫妇向经营户们下订单时虽给了一张名片,但名片载明的两个公司都不是贸易公司,因此只能确认蔡正义个人与经营户们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刘映波则是两个公司义乌办事处的业务经理。在经营户没有证据证明送货单是刘映波签收的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只能向蔡正义本人主张。
  法院还认为,前年12月3日下午至次日上午,王井有等经营户采取围堵方式连续不断地向刘映波催讨蔡正义、王玉燕夫妇所欠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胁迫行为,且具有整体性、连续性的特点。特别是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经济纠纷,告知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经营户们仍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刘映波多方筹集资金,足以确认刘映波代付货款的行为是迫于当时环境的无奈之举。为此,刘映波代付货款的行为依法可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王井有应当返还向刘映波收取的蔡正义所欠的货款。
  去年4月20日,义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2005年12月4日原告刘映波代付货款给被告王井有的行为;被告王井有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代付款10700元。

  再审驳回“业务员”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王井有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映波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1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实体处理,故依法发回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05年5月份,蔡正义夫妇持相关名片在国际商贸城向20多户经营户组货,由公司业务员刘映波负责签名收货,并且收货后不付款。而2004年6月上述公司已经吊销,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今年2月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义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刘映波的起诉。
  这次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刘映波没有提起上诉。而其他6个经营户与刘映波的官司也是相同结果。